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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欧尚棉业有限公司、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欧尚棉业有限公司,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常洪杰,常洪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欧尚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敏,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负责人:常洪杰,经理。被执行人:常洪杰,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常洪桥,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欧尚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常洪杰、常洪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8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