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陈强,林佩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二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IRMXG。法定代表人王彬。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林佩倍,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强、林佩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强、林佩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林佩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林佩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浙1003执250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13幢3单元702、7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15××50号),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13幢3单元702、703室的房地产[含室内装修、附着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