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实际负责人党军社,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故自愿提出撤��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194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