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智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姚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智君,姚雪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407号(小额诉讼)原告:蔡智君,���,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永昌,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娟,女,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原告蔡智君诉被告姚雪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正常的保险理赔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