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刘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刘观华,韩通镇,刘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观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韩通镇,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刘子升,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观华、韩通镇、刘子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观华、韩通镇、刘子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观华、韩通镇、刘子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观华、韩通镇、刘子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通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52的存款232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