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玲梅与李坤、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玲梅,李坤,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723号原告:康玲梅,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郑璇,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坤,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身份证号码:XXXXX。被告: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安石公路骏康汽车销售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付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菲,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康玲梅诉被告李坤、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玲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玲梅负担。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