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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甘XX,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3时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桂林洋边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区段,截停被告人甘XX驾驶的×××号轿车,被告人甘XX紧锁车门,将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捣碎并撒在车内。民警警告无效,用警棍将×××号轿车玻璃打碎后抓获甘XX,并从其身上及车内收集扣押毒品疑似物一瓶,经现场称量,净重22.5克;经取样及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甘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22.5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本田思域牌汽车(车牌号×××)发还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何克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