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袁小杰、袁俊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袁小杰,袁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小杰,男,汉族,1968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袁俊芳,女,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关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袁小杰、袁俊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袁小杰、袁俊芳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