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友与郑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友,郑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2民初974号原告:李国友,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东辽县人,现住所地东辽县。被告:郑淑媛,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东辽县人,现住所地东辽县。原告李国友与被告郑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友、被告郑淑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因急于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6年4月16日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4月3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庭审答辩称,我耍钱没钱了,找宋士国借,宋士国又找的原告人借给我的20000元,原告在1年期间一个电话没给我打过,都是宋士国找的我,他俩手中有三个欠条,我要求他俩把三个欠条给我;我于2016年5月给付原告利息9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欠条1份,证明被告郑淑媛欠原告李国友20000元,约定逾期不还月利率2分。2、证人宋士国的证言,证明原告与宋士国是朋友关系,被告与宋士国也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宋士国借钱,因宋士国无钱介绍原告李国友借给被告郑淑媛20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郑淑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是用于赌博,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向其出借20000元借款时知道是用于赌博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纳。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国友经宋士国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因急于用钱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2016年4月30日还清,若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出具欠条;2016年5月被告给付原告利息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友与被告郑淑媛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淑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国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但在给付利息时应扣除原告已给付的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