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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清科与谭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科,谭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3616号原告:刘清科,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平,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清科与被告谭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清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的修理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修车,2016年6月18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修理费6,283元,后被告支付了3,283元下欠3,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给付。被告谭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6年6月在原告处修车,同年6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修理费6,283元,后被告仅支付了3,283元,尚欠3,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汽车,双方之间成立修理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维修服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全部修理费用。现被告仍拖欠3,000元修理费拒不支付,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修理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谭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清科支付修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平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谭平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刘清科垫付,由被告谭平在给付上述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刘清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霜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