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93年1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辽宁省铁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聚乐汇北门门口处,被告人潘某与李某(男,20岁,河北省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殴,期间潘某用拳头殴打李某面部致李某受伤。后冯某报警,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李某双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潘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10月8日自行到仁和派出所投案。另,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