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晓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创,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陈晓创在东莞市XXX镇XXX社区南区XXX大排档吃宵夜时,因怀疑被害人赵某瞪了其一眼,便拿起一张塑胶凳子砸在赵的头部,后又将赵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赵的面部,导致赵鼻子、牙齿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轻伤X级。2017年5月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乌沙XXX酒店KTVXXX房检查时将陈晓创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晓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晓创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X级,应在前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