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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瑜、王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陈瑜,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回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被告人:陈瑜,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湟中县。2009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达明被告人:王全,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湟中县。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北被告人陈瑜、王全故意伤害一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红、李志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被告人陈瑜、王全及辩护人韩达明、李建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2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瑜、王军(另案处理)分别持刀伙同被告人王全进入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9号大修厂家属院3号楼212室的麻将室内,由王军持刀被将害人刘某1双手以及麻将室老板刘某2背部砍伤,被告人陈瑜、王全亦对刘某1、刘某2进行殴打,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受伤后造成右手碗关节完全离断伤致右腕关节功能活动大部分丧失,右手部分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左手腕关节刀砍伤致左腕部正中神经、尺神经离断,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1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证实的有:医疗费51620.08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3228.6、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共计67548.6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陈瑜、王全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王军的供述与辩解等。5.鉴定意见。6.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8.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刘某1的民事赔偿诉求被告人陈瑜、王全表示愿意赔偿。辩护人韩达明、李建北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刘某1的伤情系由王军造成,被告人陈瑜、王全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均应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瑜、王全伙同他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瑜、王全没有直接致被害人重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瑜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陈瑜、王全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某1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王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瑜、王全共同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医疗费51620.08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71.8*77=13228.6、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共计67548.6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庞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