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51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否则逾期按撤诉处理本案。现已经超过限定的期限,原告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9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佩佩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