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树云与沙坪坝区锐诺装饰材料经营部、涂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云,沙坪坝区锐诺装饰材料经营部,涂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094号原告张树云,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弢,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锐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M8ET1F。经营者涂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涂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云与被告沙坪坝区锐诺装饰材料经营部、涂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交纳2247元,由原告张树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