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建与吴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吴学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771号原告:胡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吴学超,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胡建诉被告吴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建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卢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