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7日被平舆县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美丽、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广运、被害人的近亲属秦占立及其代理人徐德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7时51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在行驶至平舆县十字路乡前盛村委大秦庄路段时,与对方向被害人秦某3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秦某3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1、盛某1、盛某2、盛某3、秦某2的证明,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告知笔录、尸体检验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6】第593号及事故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人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徐赟丽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