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道强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609号原告:李道强,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一路2号捷达地产。原告李道强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强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