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虎杰与李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杰,李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577号原告:周虎杰,男,1988年11月18日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梅,凉州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军,男,1966年11月28日生,住武威市。原告周虎杰与被告李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周虎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虎杰负担。审 判 员 张文科人民陪审员 王 春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来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