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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春杰申请执行周荣娟、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杰,周荣娟,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杰,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荣娟,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刘春杰与周荣娟、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晓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对张晓东拘留15天,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晓东给付部分借款,并保证分期给付,刘春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