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广才为与被执行人柳少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才,柳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64号原告杨广才,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刚,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少祥,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潭溪镇。申请执行人杨广才为与被执行人柳少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应赔偿20700元给申请人,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