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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与陕西省神木中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陕西省神木中学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33号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10号。负责人:韩增光,系该所主任。被告:陕西省神木中学,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北十字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乔振义,系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省神木中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