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中学工人,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被执行人:徐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27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添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