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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许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许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653号原告:张小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许秀云,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伟与被告许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秀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保全价值82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秀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大众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