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孟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孟杰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孟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凌四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晶晶给付执行款642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孟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依法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东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乌兰白镇边家梁村孟杖子东组。被执行人:孟杰,女,1991年10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半截沟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孟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凌四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晶晶给付执行款642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孟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依法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则政执行员袁宏伟执行员张宏远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