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朱仙芳、应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朱仙芳,应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95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100号。负责人:蒋智飞。委托代理人:陈洁、商晶晶,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仙芳,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正,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朱仙芳、应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仙芳、应正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城大街668号、668号301室、668号401室、668号601室、668号5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zy00004964、zy00004967、zy00004966、zy00004968、zy00004965,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5593、5594、5595、5596、55**号)。保全价值人民币805458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仙芳、应正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城大街668号、668号301室、668号401室、668号601室、668号5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zy00004964、zy00004967、zy00004966、zy00004968、zy00004965,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5593、5594、5595、5596、55**号)。保全价值人民币8054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