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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桂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桂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黎达生,李国萍,黎达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桂芳,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绵志,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达生。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达波。原审被告:黎达生,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国萍,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黎达波,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胡桂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荣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顺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黎达生、李国萍、黎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桂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