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5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与宁波重达金属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宁波重达金属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5826号之二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863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上河头。法定代表人:陈振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重达金属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413656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法定代表人: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重达金属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565元,由原告宁波市神光电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謦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