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蔡海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海滨,男,198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华英嘉园A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程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浩,男,198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慧超,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晓静,女,198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霞,女,1985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闫春燕,女,1975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1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海滨与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海滨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海滨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海滨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蔡海滨发现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