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曼华与张守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曼华,张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06号原告:郭曼华,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大同市人,住大同市,系大同市晋剧院干部。被告:张守龙,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原告郭曼华与被告张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年8月10日,原告郭曼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曼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郭曼华负担。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