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一君、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君,周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君,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丹丹,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一君为与被执行人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4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丹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周丹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财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目前未发现被执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丹丹应支付的14100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