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连中与陈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中,陈令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20号原告:徐连中,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告:陈令国,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徐连中与被告陈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徐连中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连中以被告陈令国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连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连中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