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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爱连与江洪、饶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连,江洪,饶宇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87号原告:李爱连,又名李爱莲,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江洪,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线棒材厂职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饶宇翔,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新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李爱连与被告江洪、饶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爱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爱连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李爱连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00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本院将退回其案件受理费630元)。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