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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龚俊丞与粟凤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丞,粟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龚俊丞,男,2012年7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龚维(系申请执行人龚俊丞母亲)。被执行人:粟凤,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龚俊丞与粟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8478.06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粟凤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粟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俊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粟凤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