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与余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余双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韶山中路81号。负责人:巢松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莲,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余双喜,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诉被告余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邓冬四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