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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旭峰与殷培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峰,殷培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569号 申请人:徐旭峰,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殷培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袁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旭峰与被告殷培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殷培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52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殷培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