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朱敏重庆健超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付晶晶,朱敏,重庆健超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27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彩云,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付晶晶,女,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朱敏,女,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健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付晶晶。被告: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晶晶、朱敏、重庆健超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