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兰燕、刘小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燕,刘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胡兰燕,女。被执行人刘小乐,男。申请执行人胡兰燕与被执行人刘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乐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乐在银行的存款31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