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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兰燕、刘小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燕,刘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胡兰燕,女。被执行人刘小乐,男。申请执行人胡兰燕与被执行人刘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乐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乐在银行的存款31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