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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喜春与王彦峰、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春,王彦峰,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665号原告孙喜春,男,汉族。被告王彦峰,男。被告王红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春诉被告王彦峰、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喜春与被告王彦峰、王红霞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孙喜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