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喜春与王彦峰、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春,王彦峰,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665号原告孙喜春,男,汉族。被告王彦峰,男。被告王红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春诉被告王彦峰、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喜春与被告王彦峰、王红霞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孙喜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