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德益与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益,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周云光,男,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工商局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刘茂盛。被执行人刘茂盛,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地址邵东县。张德益与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茂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5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茂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德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茂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德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云光、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茂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德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伯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