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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63号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谷某某的准确住址,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