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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良瑞与何思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良瑞,何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766号之二申请人:江良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何思勇,公民身���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江良瑞与被执行人何思勇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468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641元。因被执行人何思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江良瑞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良瑞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何思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博审判员  常 毅审��员钱素霞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