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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先起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起,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3月7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熊礼平,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先起在云南省昆明市浩宏物流中心通过手机配货查找货运信息,经查找,找到配货员王某,王某在收取了李先起支付的200元人民币的信息费之后,将货主(待查清后另案处理)的电话号码(167XXXX****.151××××3806)告知了李先起,李先起与货主进行了电话联系,约定李先起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牌号为鲁Q×××××的恩信事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云南省曲靖市运输货物到广东省韶关市,运费为2300元人民币,货到付款,2016年10月6日17时许,李先起驾驶车辆赶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卡拉村,当地村民吴某1、李某1、李某2、吴某4、吴某3等人前来向货主出售烤烟,并将烤烟装入李先起开来的货车中,装货期间李先起在驾驶室内睡觉,中途李先起下车上厕所的时候看见所装运的货物是烤烟,2016年10月6日21时许,烤烟装运完毕,次日凌晨3时许,李先起驾驶车辆向广东方向行使,5时45分,李先起驾驶装满烤烟的车辆行驶至盘县胜境关收费站时,被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过磅称重,李先起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违法运输的烤烟重量达18040千克,经鉴定,涉案烤烟价值共计821624元人民币。指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没有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先起在云南省昆明市浩宏物流中心通过手机配货查找货运信息,经查找,找到配货员王某,王某在收取了李先起支付的200元人民币的信息费之后,将货主(另案处理)的电话号码(167XXXX****.151××××3806)告知了李先起,李先起与货主进行了电话联系,约定李先起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牌号为鲁Q×××××的恩信事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云南省曲靖市运输货物到广东省韶关市,运费为23000元人民币,货到付款,2016年10月6日17时许,李先起驾驶车辆赶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卡拉村,当地村民吴某1、李���1、李某2、吴某4、吴某3等人前来向货主出售烤烟,并将烤烟装入李先起开来的货车中,装货期间李先起在驾驶室内睡觉,中途李先起下车上厕所的时候看见所装运的货物是烤烟,2016年10月6日21时许,烤烟装运完毕,次日凌晨3时许,李先起驾驶车辆向广东方向行使,5时45分,李先起驾驶装满烤烟的车辆行驶至盘县胜境关收费站时,被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过磅称重,李先起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违法运输的烤烟重量达18040千克,经鉴定,涉案烤烟价值共计821624元人民币。另查明,涉案的18040千克烟叶及车牌号为鲁Q×××××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鲁Q×××××的恩信事业牌重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经依法拍照固定后,受水城县公安局委托由水城县烟草局保管。车牌号为鲁Q×××××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鲁Q××××��的恩信事业牌重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的购买方、注册登记方、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道路运输证的业户名称均为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物证烤烟18040千克、涉案挂车一部(暂存于水城县烟草局),水城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相关书证、图片、指定管辖材料,涉烟案件法律、政策文件材料、水城县烟草专卖局向水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李先起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涉案车辆档案、抵押合同、弘星物流公司材料、情况说明,九州货运西北货物运输单,移动公司出具的李先起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的通话情况,证人吴某1、李某1、韩某、唐某、吴某2、何某、巴某、吴某3、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李先起的供述与辩解,水城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清单、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单、烟叶鉴别检验原始记录、委托检验协议书、���验报告、涉案专卖品价值计算表等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盘县收费站查获李先起涉嫌非法经营的相关照片共计10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先起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先起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李先起受雇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李先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先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烟叶18040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涉案车辆车牌号为鲁Q×××××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鲁Q×××××的恩信事业牌重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由扣押机关发还车辆所有人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勋人民陪审员  宋培江人民陪审员  张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