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12号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宏,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397774,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497325,一般代理。被告:杨娇,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缴纳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猩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