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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2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0572号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达,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乙幢XXX层。法定代表人:曹小弟。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2.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16.10元,由原告常州云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