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常尚建与陈敬胜、赵恩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尚建,陈敬胜,赵恩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247号原告:常尚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得明,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系常尚建之父。被告:陈敬胜,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赵恩莲,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常尚建与被告陈敬胜、赵恩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常尚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尚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尚建负担。审 判 长 闫传才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