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薛溪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薛溪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负责人李民。被告薛溪溪,女,1987年8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薛溪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审判长 仝 迎审判员 赵 雪审判员 石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鑫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