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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彦旺、张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旺,张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旺,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张腾,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旺、张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怡锦苑小区21号楼二单元楼道东侧,采取撬车门锁方式窃得被害人和星辰红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在驾驶被盗电动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46.4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彦旺、张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彦旺、张腾系共同犯罪,均系累犯;系坦白。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彦旺、张腾经商议后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怡锦苑小区21号楼二单元楼道东侧,撬车门锁盗得被害人和星辰红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在驾驶被盗电动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46.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四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和星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彦旺、张腾供述在卷,并有被害人和星辰的陈述,被盗四轮电动车照片,辨认、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旺、张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彦旺、张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彦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毕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