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洪洞县晋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佳华街7号帅科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侯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洪洞县晋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大槐树镇湾里村。法定代表人杨宗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强,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洪洞县慧鹏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龙马乡沟南村。法定代表人卫小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洞县晋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洞县慧鹏煤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峰、周丽华,被上诉人洪洞县晋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洪洞县慧鹏煤化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泽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