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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527崔立仁与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仁,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527号原告:崔立仁,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生,山东冠县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住建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崔春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仁与被告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崔立仁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立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4957元,减半收取12478.5元,由原告崔立仁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何继荣人民陪审员  张贵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解 洋 百度搜索“”